- 今日記事:看完的心得是對苗檢檢察官和高院法官都沒有意見,因為跟不到庭的被告一樣共同認識判決書中找被告幫忙租車的已歿車手。
- 對我的意義:找被告幫忙租車的已歿車手是真的有在110年4月第7次見面的時候,就講了他因為車子的擋風玻璃被砸所以不只要修車、還又去了苗栗的警察局,心情很不好。
- 新發現:所以我們大概真的不要在法庭上相見... 還比較安全些,不然下次法官大人通知的歿者不曉得又是誰 >\\\<
- 我的行動:112年5月29日跟以前大學社團老師一起吃了頓麥當勞,好心的前輩也幫忙指點了一條看起來可以更快速從ISO 27001校正回歸到108年12月6日毒防基金管理會第3次會議的超級加速跳路徑,於是苗栗地院法官111年9月通知說個案死亡後心裡很深的傷口有漸漸癒合了。真心感謝從苗栗警檢院到高院法官還有醫資學會的幫忙,雖然還是沒辦法自己開口講,不過把已經寫給警政署長的藥癮個案記錄再送去給高院法官了解不到庭的理由(←案子還沒定讞、苗檢檢察官仍可上訴。真的是安全考量而不是藐視庭上或檢座所以不到庭,不要生氣不要生氣不要生氣),現在這個可以自己完成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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