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日記事:其中第5條規定「委託製造或檢驗藥物,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申請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限持有藥物許可證或申請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 第8條規定「受託製造廠,應為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三編 (以下簡稱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或第四編 (以下簡稱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規定之藥物工廠」。
- 對我的意義:所以不是持有藥物許可證或申請藥物查驗登記之藥商、就不能「委託製造藥物」& 還沒有通過台灣PIC/S GMP認證的原料藥廠,就不應該接受中國海關編號2933210000抗癲癇藥物甲妥因之原料藥苯基丙酮的OEM製造委託。
- 新發現: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優良製造規範)的品管目的不僅是要追求品質的優良和一致性,而且要將產品的風險降到最低。
- 我的行動:因此,GMP不是用來事後「導入」的,而是在產品設計規劃之始就要「植入」的,不然就不是藥廠是製毒工廠啦!考試快到了腦容量會變小,先寫下來存進「警大老師好像沒有這樣教」的非法經濟案件稽查資料庫,考完再交洗錢作業~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